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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在律师的陪同下进行调解。有些当事人认为调解自己可以去,不用麻烦律师。这是个大错特错。当事人不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和调解套路,没有经验。因此...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停活动和达成调停协议的过程中,审判员和当事人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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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离婚伤害他方,包括精神伤害与物质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 二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特别是不能使另一方因离婚限于困境。 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 二是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 5、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个别当事人认为调解自己去可以去,无需麻烦律师。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当事人不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及调解的套路,自身又没有经验。所以经常出现以上几种错误。如果有专业婚姻律师事先指导,将可避免这些情况出现。 2、最好调解前做好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对财产方面的估价做好市场问询工作。目前离婚案件中争议的财产焦点往往在于房产价值。按照法院的处理程序,先竞价,竞价不成再申请评估,评估不成就直接变卖。当事人如果要争取房子的权利,一定要对房子现在的市场价值做一个调查,多问问房产中介,甚至可以挂牌问价,看看这个房子在什么价位能够被市场接受。这就有助于自己准确的进行判断。 3、注意自己的着装言行,一定要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 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着装言行举止。如果自己的观点是是生活窘困,无力支付过多抚养费,就不要身穿名牌甚至穿金戴银炫富;如果对方很强势的提出主张,自己就应当考虑是否要在法官面前显得比较弱势,争取以情理打动法官同情心。记住,大多数法官还是同情弱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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