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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隐瞒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隐瞒、故意销毁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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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不按规定、不经核准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是严重违反国家会计法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及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是指违反规定将这些会计资料私自收藏,不予交出,严重扰乱会计资料的保管和收藏的违法违纪行为。本罪的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会计法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及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公司、企业的会计凭证,是会计帐簿的唯一依据,二者相互映证其财务手续的合法性,财务会计报大道的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说明等内容,他是详细记录公司、企业资产情况、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行为人隐匿、销毁这些会计资料,无疑将严重损害社会经济管制秩序,损害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 1、故意隐匿公司、企业的会计资料的行为; 2、故意销毁公司、企业的会计资料的行为; 3、情节严重的。从后果看,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比隐匿会计资料的行为更为严重,隐匿还可追回、恢复原状,而一旦被销毁,则无法追回恢复原状。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权管理这些会计资料的人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人不构成本罪。四、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必然后果而采取的行为,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瞒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隐瞒、故意销毁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应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隐瞒,故意销毁或拒绝提交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况。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了定金罪,对单位判了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定金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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