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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可以正常使用,但离开本市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可以正常使用,但若要离开本市必须获得执行机关批准。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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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可以正常使用,但若要离开本市必须获得执行机关批准。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可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可以正常使用,只要不违反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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