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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应当征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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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侵占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等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公路监督检查的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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