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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附着在土地上的青苗、拆迁造成的损失补偿和奖励。每个地方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将根据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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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述的是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一般拆迁补偿要看您的房屋性质,土地性质和区位等各种因素 一般房屋拆迁时,会有拆迁部门和你们联系。城镇房屋拆迁,也就是拆迁的是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这方面主要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政府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颁布的法规,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就拆迁补偿的标准而言,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的,实践中常常出现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相同的情况,或者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但二者在结构上不同,由此产生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问题。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以每年公布的当年造价为准)结算结构差价。结构差价是指不同结构的房屋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以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偿还房屋的造价之间的差额作为结算的标准,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结构差价。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即以重置价格结合该房屋的新旧程度核算。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作价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实行作价补偿,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 拆除集体土地房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实质上这类拆迁是土地征收的附庸。若把土地征收看成一个过程,则房屋拆迁为其后半程的一个环节。这类房屋拆迁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各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布的法规,如北京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补偿安置方式如下:1、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所在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2、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的办法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上述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最高不得超过0.25亩至0.4亩)。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记载面积为准。另外,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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