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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嫁妆。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只能归女方所有,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同...
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嫁妆。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只能归女方所有,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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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嫁妆。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只能归女方所有,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的工资收入和投资收入,共同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的,要参与分配。 1、陪嫁物中的个人物品属于个人财产,各地法院处理意见不同,一般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陪嫁物是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女方个人的。离婚时共同财产要进行分配。 2、聘金相当于彩礼,结婚后彩礼一般不返还,但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返还 注意:这种困难应该是严重的困难,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如果只是低于给付彩礼前水平、或者与以往差距较大,不能构成生活困难。
一般讲,离婚时嫁妆应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还、酌情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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