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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
【法律意见】中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启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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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是医院出具的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可作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婴儿出生证明主要记录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产妇、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用途如下:1。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和自然状况;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3、作为新生儿取得国籍的医疗依据;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出生人口的医疗依据;5、作为新生儿依法取得保健服务的证明;6、为其他必须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有效期的事项提供依据。7、对于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2、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3、《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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