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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购房款法院是什么

2022-07-04
双倍返还购房款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欺诈或者恶意违约行为作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解释》所针对调整的对象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的”商品房”,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都不适用。 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此条规定简而言之,即为在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对此情形,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购房款。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让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是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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