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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列入经营异常能更改法人,但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股东会议决议或决定更改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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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公司运营方面出现异常情况,股权转让交易就不适宜进行。在实践过程中,常见的情况是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类为“特殊状态”,此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解除公司的“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状态,并缴纳相应的税费。例如,如果公司未按期进行年检而导致异常情况,就需要及时提交完整的年度报告并公开披露,同时完善与登记有关的公司住址信息。待这些步骤完成并转为正常企业后,才能进行股权转让操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如果情节严重,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构成犯罪。如果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需要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如果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果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规定情形,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异地经营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成立分支机构,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 (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异地经营的异地,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和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对于“经营”标准的界定,以“设点经营”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公司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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