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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
可以,事故双方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复议就可以不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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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能申请复核。我国公安部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审查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第五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原则上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各方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就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准确、责任划分不公平,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经审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第五十五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以其他法定形式向当事人发送复核结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以一次为限。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审查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查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书面报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1、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交通事故复议必需终止。2、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大小比例。
1、申请撤销行政复议。书面写明自己要求撤销行政复议的主张就行了,无需解释。 2、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行政行为。书面或口头表明自己对所收到的行政决定的复议申请,需要提出自己针对行政决定的意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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