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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原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济南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XXX,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济南XXXXXXXXX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诉讼请求一、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XXX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XXXX年,被告拒不按约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夫妻共同房产:(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区X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现由XXXX带XXXX居住使用;(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区X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居住使用;(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财产及孳息租金X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此致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XXXX年XX月XXX日附:1、本诉状正本 1份,副本 1份。2、证据(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 1份。3、财产登记及分割意见 1份。4、证据各 X份,共 X份。财产状况及分割意见一、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现由XXX带XXX共同居住使用。(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区XXXX西区X号楼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年11月18日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元,约X元。(三)该住宅在中国XXX银行济南市XXXX支行抵押贷款XXXX元,贷款期限15年,每月还贷约900元,自XXXX年11月19日起至XXXX年11月18日止。(四)具体分割意见:1、XXX与XXX已共同偿还31个月贷款X元,从2004年11月起至2007年7月止,尚有145个月贷款XXXX元未偿还。尚未还清的抵押贷款由XXX和XXX共同偿还,双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至还清时止。2、XXX和XXX共同将该住宅赠予其婚生子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二、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住宅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现由XXX居住使用。(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区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二)该住宅系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9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8000元,约386000元。(三)具体分割意见:该住宅由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三、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XX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现由XXX使用。(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暂时没有发房产证,预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2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X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XXX元,约XXXX元。(三)具体分割意见:1、该住宅由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2、XXX分得房产比XXX分得房产的现价值多约XXXX元,XXXX和XXXX各分得百分之五十,即各分得约XXXX元。3、XXXX将该住宅出租,XXXX和XXXX应各分得租金的百分之五十,约XXX元。原告:XXXX年XX月XXX日小编提醒,此范本主要包含了财产分割的主要方面,具体的内容还需要你结合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形来进行整理,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的,可以咨询网站。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在当代的社会,可能有一些夫妻因为工作的原因需要长时间的分居两地,那么此时夫妻双方当事人所获得的一些财产性的收益,仍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的时候需要平均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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