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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应该分割。 2、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那就是登记方的个人...
一种情况是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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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按揭,写在男方一人名下,这部份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2、婚后还贷,如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那么还贷部份及其增值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还贷,虽是由男方名下的卡还贷,但男方父母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实际出资情况。一方父母出资,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个人婚前财产及产生的孳息不因结婚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6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李明与黄丽离婚、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归李明所有。 2000年10月,李明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楼下店面,首付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1年10月,李明与黄丽结婚,李明所买的房产也升值至5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明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该房产的市值已达80万元。在谈及房屋的分割时,黄丽主张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20万元首付款以及李明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李明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法院认为,此房屋为李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明和黄丽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即使黄丽共同还贷,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其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
一种情况是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种情形比较普遍。即使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 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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