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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靠工作服是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例如考勤记录、社会缴纳证明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
1、尽量提供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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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仅凭工作服是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人还需要提供工作记录、社会缴纳证明等其他证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况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证明书(1)工资支付证明书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名单),缴纳各社会保险费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行的工作证明书、服务证明书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书(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注册表注册表等招聘记录(4)工作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相关证明书由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可以凭以下依据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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