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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与职业病双重赔偿怎么办

2022-07-04
2000年2月,朱某到A公司工作,担任彩印部的印刷工。 由于朱某长期从事印刷工作,接触有毒有害的化学成分,近年来身体不适,2007年6月,经双方协商,朱某被调至公司的后勤。 2009年1月,经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朱某被认定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2009年3月,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的职业病为工伤。 同年6月,朱某领取了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万元。 此后,朱某认为A公司对其患上职业病负有责任,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A公司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朱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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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提醒一下,发生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我们需要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是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起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属于工伤。对于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职业病的患者能否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是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 而人身损害赔偿是由侵权者支付的侵权赔偿。 具体来说就是职工入职后,企业就要为职工交社保。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职工在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患职业病职工请求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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