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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债务人是指凡在票据上,不论在票面或在票后,签字的人均为票据的债务人。
应主要承担票据债务的人为主债务人,应对票据债务连带责任及其他债务人为从债务人票据种类不同,票据主债务人有所不同汇票关系中,如果汇票为不须承兑的汇票或应承兑但没有承兑的汇票时,出票人为主债务人;如果是已经承兑的汇票,则承兑人为主债务人,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主债务人除主债务人以外,票据关系中的其他债务人均为债务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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