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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独生女的抚养权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判决: 1、不满两周岁的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上的...
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简单分为三类,如果是10周岁以下的孩子,需从双方生活环境等因素择优判给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如果是1、2周岁以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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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本着孩子的利益加以考虑。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有如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而言,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父母双方可以先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都想争取孩子的监护权,无法达成共识,法官判断孩子的监护权是基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在实践中,孩子的年龄和目前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对监护权的归属有很大影响。具体来说:(1) 两岁以下儿童的监护权一般归母亲所有,除非母亲有不适合抚养儿童的情况;(2) 两岁至八岁儿童的监护权,法院主要参考平时谁照顾儿童较多,目前综合考虑哪一方生活、双方经济条件、教育背景等因素;(3)八岁以上儿童的监护权归属主要取决于儿童的意见,儿童表示愿意与谁共同生活,法院一般会将监护权判给谁。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对于6岁以上的儿童,法院在判决监护权归属时也会参考儿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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