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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
一、外资企业注销程序如下: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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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5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被废止,2008年5月5日,商务部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审批程序做出了新规定。其中包括商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实施审批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仍需实施审批,审批程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该案情况要看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是否可以认定内资股东具有清算义务。
(一)申请提前清算企业向注册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资料一)所列材料。 (二)注册地外经贸部门按现行审批权限,于规定期限内作出批 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外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证书录入程序中增加企业解散的变更信息。限上企业报市商务委审批。 (三)企业在批准解散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四)清算结束后,企业将(资料二)所列材料报原清算审批机关。 (五)审批机关审核后,在外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批准证书注销程序中完成录入和上报,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回执二份,加盖审批机关公章,一份交企业用于向工商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一份存档备查。 (六)企业到期清算,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可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按程序规定中第(四)和(五)款操作。
公司清偿所有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所有权权益由股东按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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