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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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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债务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如何清偿的解答,还有不明,请致电。
债务清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 5、履行的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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