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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湖泊普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湖泊状况普查,建立包括名称、位置、面(容)积、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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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湖泊状况普查和信息发布;(二)拟定湖泊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三)编制与调整湖泊水功能区划;(四)湖泊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统一管理;(五)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设;(六)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七)湖泊水生态修复;(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流域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统一规划布局,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湖泊流域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对已有的污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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