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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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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只是说明检察院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不代表不构成犯罪,更不代表没有违法行为。 2、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违法事实的,之前被关押的,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如有犯罪事实,被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违法事实,但不构成犯罪的,办案单位是合法的刑事侦查行为,无权要求赔偿。 3、如公安机关未撤销案件,检察院依法起诉,并经法院审理认为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收监执行。
1.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诉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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