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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2-02-27
根据《》第条、第条,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们在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可以主要考虑其在主观上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是否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行为人提供了某些便利条件。在以下两种状况下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会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其一,二者在事前进行了商议,即通谋。如果二者在事前进行通谋,就说明了在主观上二者产生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作为或不作为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人进行了暗中的帮助,犯罪行为人顺利完成了犯罪行为。2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此外,如果犯罪行为人没有和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事先同谋,则应认定为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其二,事中帮助。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过程中提供某些帮助,而事先没有商量过,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中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这一便利条件一定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结束后再提供帮助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这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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