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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收购意向。这一阶段主要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和股东的接触。(二)收购方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尽职调查(三)正式谈判,签...
公司收购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资本和资产风险。在注册资本问题上,收购方需要区分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找出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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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不同 1、非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不可以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提名。 2、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提名。 二、持有股份不同 1、非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下的股份。 2、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0%以上的股份。
a.即使作为小股东要收购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时,也应当聘请律师介入的。收购事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是很要紧的。 b.应当要考量的是: (1)该行为自身的合法性; (2)该行为对你们收购等的影响。 在此基础之上再来判断,这个行为对你们而言应当具备的法律后果。 c.一般来讲,不宜构成资金或者资产转移,但可能构成对公司经营的恶意等。
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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