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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之前,是否工伤法律上不确定,可以按病假暂时计算,待认定之后进行结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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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规定,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之前属于停工留薪期,是发放原工资待遇的,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之后就不再发放原工资待遇了,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 2、但是,在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之后,受工伤的职工可以享受伤残待遇。(1)六级伤残的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2)如果工伤人员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那就是正常领工资。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相当于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伤残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认定结论未出来之前,应发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认定工伤以后,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一定要补发。至于该职工是计件工资制,一般来说对他进行工资补发按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工伤期间工资,按照上班时的工资进行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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