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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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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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