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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2、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提出的。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3、依照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我国宪法也属刚性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这就说明,在我国,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法规。因此,宪法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 4、简单滴说,柔性宪法更多的是在程序上有所宽松而使得其修改的流程容易出现漏洞,而与其相反的刚性宪法就更加着重于严格的修改程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构成的内容要素,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规范力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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