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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扒窃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8)》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解释的第三条对特殊盗窃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扒窃入刑去数额化,去次数化。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5条,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与1998年的司法解释相比,金额标准有所提高: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为较大金额。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为巨额。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为特别巨额。因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的,处罚金在1000元以上盗窃金额的2倍以下;没有盗窃金额或者盗窃金额无法计算的,处罚金在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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