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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关于对假释后的罪犯能否再减刑的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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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7、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减刑、假释裁定后看守所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减刑、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1、没有限制,出狱后,到当地派出所报到,到社区报到后,恢复正常生活。 2、正常情况下,释放证明文件会被邮寄至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如果没有附加刑,则不需要报道了,如果还有剥夺政治权利这些,那就需要去,是从释放之日起开始执行的,具体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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