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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
逾期可能产生不良记录,一直还款不属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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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不仅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不论是何种形式的信用卡,其基本的使用规则必然是由持卡人本人使用。 3、由持卡人以外的人员使用,就是违反了信用卡管理秩序。而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不仅是针对持卡人本人,对发卡银行而言此时行为人也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经持卡人同意而使用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具有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故意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仍应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刷银行信用卡开始正常还,后还不起(还有一年未还),是否构成诈骗罪先已还一年,要看是否属于恶意欠款,也即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只要构成了诈骗的条件就算是诈骗。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这跟你还不还没关系,主要是开始是否有虚构事实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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