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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可以补缴养老保险。但是补缴社会保障并非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向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补缴,补缴单位需要办理补缴手续。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障,往往需要接受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处罚。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必然不需要缴纳社保,申请缴纳社保必然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缴纳社保。罗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社保行政机关投诉。此时,用人单位不仅要缴纳社保,还要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缴纳滞纳金。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对此,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办理,并为本人补缴未缴纳的保险费 2、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3、在知道用人单位未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60日内,或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60日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被单位辞退之曰起计算),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4、超过法定时效未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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