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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夫妻权利义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管理,享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
[工作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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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乡镇街办职责]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流动人口的宣传;(二)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证明材料,建立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工作档案;(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联系制度,与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服务承诺书,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四)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五)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和有关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六)依法处理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签订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签订流动人口工作目标责任书。离开常驻地异地开展活动的用人单位,自到达现驻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现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副本。未与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自到达现驻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与现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
[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分解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并进行考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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