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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虽然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不少醉酒的人往往表现为神志不清、行为反常,但是从一般意义上讲,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醉酒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醉酒不是法定的免除责任事由,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喝酒之前,应对自身喝酒后可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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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犯罪及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犯罪的才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实际司法践中,有很多病理性酒精依赖者,这类人如果在酒精刺激作用下犯罪,并且有相关鉴定材料证实的,出于犯罪人有生理醉酒的特殊因素考虑,法官会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既然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实践中应严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与其他醉酒犯罪的区别。 首先,病理性醉酒从表面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是属于饮洒引发的精神病,属精神病范畴,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仅仅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本质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能力,因此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仅有行为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仅仅相对减弱。 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无意识能力,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尽管酒醒后,可能对行为记忆不请或全无记忆,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记忆丧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 实践中应严格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范畴,而属精神病范畴,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应做精神病鉴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1、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而非外力所为,因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逻辑的。 2、但是这里所说的醉酒是生理性的醉酒,对于病理性的醉酒则不然,病理性的醉酒属于精神病,应按照医院的鉴定其行为能力,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其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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