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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起草规章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组织...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初步修改后的规章送审稿,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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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草案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市政府法制部门和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讨论中提出的询问负责解释,说明情况。
经审议获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政府令,予以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的实施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三)规章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规范的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规章的情形。修改、废止规章,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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