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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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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伤残等级标准2017的规定是按照不同的伤残程度分为十个级别,其中一级伤残标准如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 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 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 3)小肠切除≥90%1 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 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 6)全胰切除1 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 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5.3(40)1 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5.3(40)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25.3(40)2 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 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 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8d)。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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