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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死者死亡原因是什么,跟老板请客是否有因果关系,老板是否存在过错。死者没喝酒,如果系自身身体突然发病死亡,老板没有责任。
首先要判断职工的死亡是否是工伤;如果是工伤,则看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如果没买,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工伤待遇,如果已经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关工伤待遇。 至于是否是工伤,法律有明确规定,要注意其中有视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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