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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金是不需要扣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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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的待遇等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各地政府对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也有明确。但以上规定及相关所得税法规对于企业职工工伤药费及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未作出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处理也有不同。如,大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福利待遇,允许税前扣除。而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却认为,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但工伤赔偿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工伤赔偿金是不需要扣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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