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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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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用、冒用和擅自使用他人特有的标志。假冒或者是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产品的产地和标志导致产品质量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独占经营者限制购买指定商品。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一般是指垄断者,利用企业的优势竞争的地位,指定消费者购买特定的产品,影响其他经营者对该产品的经营。 3、政府滥用职权限制经营。政府部门滥用政府的职权,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的流入或者是本地商品的流出。 4、虚假宣传。经营者在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时,不得对产品的质量、成分及功效等作出扩大宣传,也不能对产地、生产日期及用途等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 5、侵犯商业秘密。通过盗窃、胁迫或者是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6、低于成本价销售。经营者为了扩大自己的竞争优势,恶意打击其他的经营者,把产品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7、强买强卖。经营者不得为了销售产品而强迫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也不能指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的种类及类型。 8、从事有奖销售。以抽奖或者有奖竞猜的形式销售产品且销售的数额达到5000元,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9、捏造事实打击竞争对手。通过捏造事实或散步虚假的消息损害同行竞争对手的名誉、商业信誉及产品的声誉等等,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0、串通投标招标。在竞标的过程中,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勾结,恶意降低或者抬高标价,打击其他的竞争者。
企业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的开具或出具部门须看需要证明的机关须证明何种内容,有针对性的出具。 如果是有上级主管的企业,则由上级主管机关出具证明,并到公安、税务、社保、公积金、计生,工商,和安监等机关验印。 如果是无上级主管的企业则由工商局开据证明,并到公安、税务、社保、公积金、计生和安监等机关验印。 反商业贿赂及无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明如果需要证明的机关没有特定要求,需要一般性的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可以由公安机关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即可。
取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有:(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他们说明相关情况或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信息;(3)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文件、文件、记录、业务函电等资料;(四)查封、扣押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产;(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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