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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帐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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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有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1、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2、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 二、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设立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但不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核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纳税依据明显较低,无正当理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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