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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应当包括农产品种类和...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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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基地、示范场(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对经营者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现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而未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销售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关于该产品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并进行口头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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