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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诉状怎么写

2021-07-08
原告: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xx省xx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被告:李XX,男,白族,1980年03月17日生,系xx省xx厂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3、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计价值193287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4、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x年11月13日在大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滇大民结字XXXX”,随后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x年3月4日生育了女儿李X。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及共同存款共计1932870.00元,无共同债务。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加之被告和婚外异性长期偷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x年x月x日,被告在面对原告关于第三者的质问时,竟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伤后,原告在xx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了鼓膜修补手术(有医院的病历证明),之后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经常会耳内疼痛、听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发的头痛,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创伤。此呈XXX人民法院起诉人:王XXx年x月x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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