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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
1、如果是市部门行政复议的话,那么应该到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是市政府行政复议的话,又分两种情况: (1)如果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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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如果是市部门行政复议的话,那么应该到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是市政府行政复议的话,又分两种情况: (1)如果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话,那么应该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政府属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2)如果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话,那么应该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所在单位对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向人社局所述人民政府提起申请行政复议,经法制办审查作出了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工伤职工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社局或者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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