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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履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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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依托乡镇敬老院、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村级活动中心等建设和发展相对集中的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将养老服务延伸和辐射到户。鼓励利用农村闲置场所和设施,建设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和支持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发挥作用,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对农村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留守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除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签订遗赠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养老协议。
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助老龄事业,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资金和技术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50%以上的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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