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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21-11-14
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上奔波,为人民安居乐业、为国家长治久安而努力,默默奉献,尽职尽责,在普通岗位上取得了不平凡的成绩,涌现出大量先进典型。近年来,每年有4万多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近10万名人民调解员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对广大人民调解员而言,因工作成绩显著或贡献突出而受到表彰和奖励,不仅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权利。首先,表彰奖励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三级政府,其表彰性质属于政府表彰。其次,表彰奖励的对象是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不仅包括《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还包括专兼职人员。第三,表彰奖励的条件是做出突出贡献。对突出贡献的理解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和人民调解的效果来确定。一般应从调解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挽回人身财产损失、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考虑。第四,表彰奖励的形式可以是授予荣誉称号,也可以是物质奖励,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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