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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院有个原则,就是能给子女更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的,夫妻均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照顾子女更有利。2、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需要按照当地标准支...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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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抚养孩子有利给谁,原则上一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你姥姥最近去世了,相关的四个子女没有主张继承,如果主张的话,应该这样来继承:假设该房屋总价值10万元,那么你姥姥的份额是5万元,她的5万元由5个人来继承,即你老爷、你大舅妈(代位继承)、你大姨、你小舅、你妈妈。即每人1万元。考虑你老爷年龄大缺乏劳动能力,也可以多继承一部分。假设你老爷去世的事实发生,你老爷本人的部分房屋价值5万元,加上他继承的1万元,合计是6万元,这6万元由你妈妈等4个继承人来继承,即每人1.5万元。我所提供的上述意见,是在你姥姥、你老爷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如果有遗嘱,那就要看遗嘱是什么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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