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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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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实施宽大、严格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的案件,应当综合调查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决和有效判决的财产判决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第三条悔改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认罪悔改;(2)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 (1)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的次数不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对一个犯罪分子可以适用一次或者几次,假释只能宣告一次; (3)使用的方法不同。减刑是对原判刑罚适当减轻,罪犯经减刑后,如果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罪犯被假释后,当即解除监禁,恢复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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