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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缓刑期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是否可以再判缓刑。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这种情况,法官会认为犯罪人拒不认罪,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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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撤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要“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应当撤销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缓刑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罪行较轻的人,即应当是宣告刑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将缓刑犯放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犯罪情节,二是悔罪表现。
重新计算考验期体现了司法公平公正。对脱管、漏管的考验期忽略不计,实际上缩短了考验期,降低了缓刑罪犯在一定时间内重新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这对严格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其他缓刑人员而言是不公正的。 脱管、漏管考验期重新计算方式上存在差别。脱管的缓刑考验期应从脱管的那天起自然中断,脱管得到纠正时重新起算。实践中,可能出现社区矫正机构无法确定具体脱管日期的情况,则应以社区矫正机构最后一次开展有效监督考察活动的时间,作为缓刑考验期中断的起始时间。由于漏管是判决生效一开始社区矫正机构就没有建立起对缓刑人员的有效监管,所以,漏管应以判决确定之日为缓刑考察期中断的起始日,漏管纠正之日为缓刑考验期起算日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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