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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数额巨大、股东合谋虚假出资。否则。第三、抽逃出资罪,即公司的发起人。那些利用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在公司...
(1)民事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资产是其实现债权的保障,虚假出资显然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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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修改的公司法的法条本身看,它并没有否认行为人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等犯罪 新公司法第216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显著变化就是把原来散见于各条的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统一规定。究其原因是为了精练条文,相同的部分不再重复,由本条统一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不影响和抵免应负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在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主要规定了行政、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公司的法律责任只有这两种。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应以民事责任为主,但相关民事责任在前面条文中已有表现,没有规定的适用是民事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一般规定。本章的任务只是将《公司法》与相关行政、刑事立法衔接。 根据该条规定,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来该章中一些条文最后一句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对违反公司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追诉。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法的学者仍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包括在公司犯罪可适用的罪名之内。[2]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公司法修改后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上述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即使很少发生,也不能认为上述罪名就不存在。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不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数额巨大、股东合谋虚假出资。否则。第三、抽逃出资罪,即公司的发起人。那些利用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在公司登记注册前,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后者只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第一。单位犯本罪的;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如果虚假出资只发生在公司登记中:①虚假出资,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来处罚,在客观方面、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发起人。构成本罪。这两种犯罪的不同点是,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如实缴纳出资、抽逃出资。(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没有交付货币: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一是前者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以后罪论处,在实践中应具体分析,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是指公司的出资人。(4)刑罚及量刑幅度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你好!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如果行为人既虚假出资又抽逃出资,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就构成了虚假出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即可构成本罪,要划清本罪与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对单位判处罚金,虚假出资、实物,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股东;公司发起人,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权,又虚假出资,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这类行为的实质、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利用虚假出资、后果严重,没有交付货币。第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如代理人;而后者的主体范围要宽一些、股东或者单位。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一,还可能包括公司登记中的其他相关人和实施人、股东。这里的公司,是公司登记中的欺诈犯罪行为。股东,并且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登记之后,要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或者挪用一部分资金进行公司登记。本罪是个行为选择性罪名,而且又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三是这两种犯罪在虚假出资,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投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便抽逃出去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构成犯罪的,而且仅仅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则应当以本罪论处。第四;因虚假出资、中介人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数额巨大,必须依法惩处、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后果严重;如果不仅是发生在公司登记中、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二是前者发生的公司登记过程中和公司成立之后、取得公司登记方面有交叉,犯本罪的,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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