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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被撤销,且该行为自始无效; 2、受益人应当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
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可撤销行为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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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包括:①赠与他人财产②异常降价③为原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 二、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3、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即使身份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也不能撤销。 四、处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主观要件: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会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仍然实施这一行为。 1、如果是免费处分,可以认定恶意存在。 二、如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情况存在,认定恶意。 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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