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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开始缴付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之后,保险人才按照约定...
保险公司以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中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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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要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反担保人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本案首先要确定张某与保险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保险代理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口头或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而保险代理关系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张某是由朋友介绍到保险公司单位参加的学习;保险公司如招录员工,应按照招工的相关程序进行招录,并非靠他人简单介绍就能录用。保险公司共支付的报酬,三个月的收入差别较大。这个工资实质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另,保险公司并未给姜某缴纳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应判定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是保险代理关系,双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无法要求工伤赔偿。
1、怎样以担保函承担担保责任,要看担保函的约定,担保函没有约定的,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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