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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过错造成的车祸,己方如属于机动车一方,对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己方应根据过错程度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对方故意碰撞造成的车祸,己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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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综上所述提到的是离婚过错方需要赔偿吗,如何赔偿加以讲解说明,在实际的案例中,即使一方有过错也会极力掩饰的,另一方想要得到赔偿也不会很顺利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帮助您解决相关的问题。
夫妻双方都有过错导致离婚的,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要求离婚过错赔偿的,法院不会支持。因为损害赔偿保护的无过错方的利益,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自然没必要保护了。相关法律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群体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平等、健康和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配合该法的实施,随后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但对于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未予以规定。笔者认为欠妥,在此做一下探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对现实生活中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未予以规定。笔者认为应根据第三者插足情形的不同表现,作出是否可以请求赔偿的规定。理由如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所以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因侵权行为存在而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理论,只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有侵权行为存在;有损害事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存在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要有过错。只要满足了以上四个要件,就可以行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第三者”还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概念,但这并不影响无过错方向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里可以引入侵权赔偿理论,“第三者”插足这一行为虽未被法律作出禁止,但这一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权利,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无过错方,还包括其子女和家人。因此,第三者对其不道德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当然,这里要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当事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或第三者想破坏他人正常的家庭关系,即第三者主观上有恶意;如果第三者不知道,系受婚姻一方当事人欺骗所致,即第三者主观上无恶意,则第三者亦是受害者,对此,不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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