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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2021-11-20
垫付人身损害赔偿费后,垫付人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侵权人不支付赔偿费的,垫付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义务,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赔偿权利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预防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九条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视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员工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员工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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